(2017)陕052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东置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称人防办)。地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王卫锋,系人防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路俊峰,系人防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XX,系人防办股长。被执行人: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东置业公司)。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华文辉,系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大荔县人防办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荔人防理字〔2017〕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荔县人防办,在其给予被申请人的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前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岳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