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孔令花、苑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花,苑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968号申请人:孔令花,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苑振奇,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孔令花与被申请人苑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孔令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苑振奇工资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孔令花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孔令花预交。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