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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孔令花、苑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花,苑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968号申请人:孔令花,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苑振奇,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孔令花与被申请人苑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孔令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苑振奇工资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孔令花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孔令花预交。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