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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金维与朱文文、李佳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维,朱文文,李佳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6244号原告:张金维,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朱文文,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李佳佩,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张金维与被告朱文文、李佳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朱文文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二、被告李佳佩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朱文文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期及利息,被告李佳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约定担保人有连带还款责任。后被告朱文文未归还借款,被告李佳佩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文文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李佳佩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已属违约。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文文、李佳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文归还原告张金维借款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二、被告李佳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文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文文、李佳佩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澈人民陪审员  黄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邹珂珂?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