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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18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周日成,王翠霞,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18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所地:九江市交通路12号2栋,组织机构代码证:66979141-4。负责人:吴国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环城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339788-X。法定代表人:周日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日成,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王翠霞,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环城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975668-3。法定代表人:周日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周日成、王翠霞、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审理期间根据(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翠霞名下位于九江市环城路182号111-1号商铺(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面积92.53平方米)、周日成名下位于湖口县上埠商铺(房产证号为湖房权证私字第××号、面积223.22平方米),后于2017年1月23日对上述查封物进行了续封。2015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5)九中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江西泰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上述房产,并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5月5日、2016年8月25日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4341627元(其中王翠霞名下位于九江市环城路182号111-1号商铺价值2128022元、周日成名下位于湖口县上埠商铺价值2213605元)。2017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提出变卖申请,同意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变卖上述房产。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5)九中执字第18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上述房产。2017年10月19日买受人许映军(身份证号码:)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128022元买下了被执行人王翠霞名下位于九江市环城路182号111-1号商铺(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面积92.53平方米),其余房产未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翠霞名下位于九江市环城路182号111-1号商铺(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面积92.53平方米)一处归买受人许映军(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许映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