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以文与黄传玻、施佯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以文,黄传玻,施佯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1民初1213号原告:胡以文,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被告:黄传玻,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告:施佯杉,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原告胡以文与被告黄传玻、施佯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以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传玻、施佯杉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以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2800元(利息计算: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至2017年6月26日,以后续计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按月利率2%计息,按月结息,被告施佯杉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黄传玻因资金困难未能还款,与原告达成协议,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施佯杉继续作担保。到期后,被告黄传玻未依约还款付息,被告施佯杉没有履行担保责任。被告黄传玻、施佯杉均没有提出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6日,被告黄传玻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施佯杉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黄传玻没有依旧还本金,只结付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2016年10月26日,被告黄传玻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归还之前的该借款本金60000元及部分利息,经与原告协商,双方同意将该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施佯杉继续担供担保。两被告均在原《借据》上签名。之后,被告黄传玻没有依约还本付息,至2017年6月2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于2017年7月6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黄传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依约提供借款,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施佯杉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被告黄传玻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施佯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传玻偿还原告胡以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施佯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黄传玻、施佯杉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闭献健人民陪审员  刘昭婷人民陪审员  纪庆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凡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