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邝宝莲、广州市番禺区华敏电子元件加工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邝宝莲,广州市番禺区华敏电子元件加工厂,梁彩琼,梁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6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猎德大道68号。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邝宝莲,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华敏电子元件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巡抚路*号楼*梯*楼*号。负责人:邝宝莲。被执行人:梁彩琼,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梁宇坚,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邝宝莲、广州市番禺区华敏电子元件加工厂、梁彩琼、梁宇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29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邝宝莲、广州市番禺区华敏电子元件加工厂、梁彩琼、梁宇坚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邝宝莲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