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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占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占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6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占果,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占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吕占果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一出租院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放置于门前的神驰集团安来动力SC5500A小型汽油发电机1台,经鉴定该发电机价值人民币2430元,现涉案发电机已起获。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吕占果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占果具有自首及涉案物品已起获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占果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占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占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占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丰派出所的小型汽油发电机发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覃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