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新荣、黄水芬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荣,黄水芬,潘永功,伍国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110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新荣,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水芬,女,1986年2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潘永功,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伍国威,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新荣、黄水芬、潘永功、伍国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313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新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水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潘永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伍国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起获作案工具木桌一张、帆布一块、胶凳八张、监控主机一台、矿泉水二十支、赃款566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新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新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新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新荣撤回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3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卫玲审 判 员 唐毅军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朋飞书 记 员 黎明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