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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5776号原告:吴某1,男,1966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69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吴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某1与黄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吴某1与黄某于198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原××缺口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吴某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黄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以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1.吴某1提交的身份证,证明吴某1的身份信息情况;2.黄某提交的身份证,证明黄某的身份信息情况;3.结婚证,证明吴某1与黄某婚姻缔结情况;4.户口簿,证明婚生子女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某1与黄某于198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原××缺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吴某2,现已成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吴某1与黄某在相识后登记结��,系合法婚姻。双方生育一子,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敬互爱,其夫妻关系仍有修复和好的可能。吴某1诉称其夫妻感情破裂,因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对吴某1要求与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1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