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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梅花申请执行包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花,包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梅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结核病防治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包双丽,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第二小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40号梅花申请执行包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包双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双丽已于2017年10月25日给付全部申请执行标的款68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