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骆德君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德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601号原告骆德君,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天莉,北京市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85号。负责人肇毅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树青,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洁,局长。曲燕中,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斌,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德君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不履行特困人员供养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骆德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德君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骆德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志云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