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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0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汪学荣与蒋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荣,蒋霞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0480号原告:汪学荣,男,192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清(系原告儿媳),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蒋霞萍,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汪学荣与被告蒋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学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霞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学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从2011年8月26日起算至执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月息2分。2015年5月28日,担保人李云代归还2.5万元,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蒋霞萍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蒋霞萍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蒋霞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蒋霞萍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霞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学荣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8月2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被告蒋霞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000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