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李长征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君,李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641号申请执行人徐俊君,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长征,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融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原告徐俊君与被告李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4205、420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征名下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六元整(大写:贰佰陆拾壹万陆仟玖佰伍拾陆元整)。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长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长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