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502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溪市溪湖区,现租住本溪市平山区。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8年因吸扎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1年因吸扎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4年因吸扎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吸扎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2月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实施盗窃,于2016年6月8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以涉嫌犯盗窃罪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及本平检公诉刑追诉[2017]7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助理检察员颜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8月10日14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新玛特商场二楼报喜鸟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窃得报喜鸟牌半袖上衣2件,后在伦德保罗服装店内窃得伦德保罗牌长裤4条。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3578元。 二、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4月26日15时许,在本溪市明山区北地二马路某某水果店前,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窃得香蕉一箱。经鉴定,被盗物品无法估价。 三、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6月3日14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师范街某某文具店门前,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窃得玩具枪一把。经鉴定,被盗物品无法估价。 四、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6月5日14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地税局门前的烟摊处,趁被害人黄某不备,窃得爱喜牌香烟5条、南京牌煊赫门香烟3条、爱你牌红金龙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833元。 五、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6月7日15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学院社区某某粮油店内门前,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窃得鸡蛋3箱。经鉴定,被盗物品无法估价。 综上,被告人赵某实施盗窃犯罪六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411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盗窃所得的报喜鸟牌半袖上衣2件,伦德保罗牌长裤4条返还给被害单位,其余盗窃物品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黄某、袁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定[2015]364号、[2017]2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盗窃被实施取保候审期间仍实施多次盗窃,且其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故意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在量刑时还应考虑部分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单位的情节,可对被告人赵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时间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盗窃所得赃物予以继续追缴,还给被害人(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家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佟莹莹 附一:退赔清单 被害人姓名 被盗物品 数量 01 冯某某 玩具枪 一把 02 刘某某 香蕉 一箱 03 黄某 爱喜牌香烟 五条 南京牌煊赫门香烟 三条 爱你牌红金龙香烟 二条 04 袁某某 鸡蛋 三箱 附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