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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广贺、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贺,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苏广贺,男,1970年9月23日,汉族,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梧州新兴二路139号四楼408房本院在执行(2017)桂0405执514号,苏广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