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广贺、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贺,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苏广贺,男,1970年9月23日,汉族,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梧州毅德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梧州新兴二路139号四楼408房本院在执行(2017)桂0405执514号,苏广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