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亚军、狄亚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军,狄亚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3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军,男,汉族,199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亚博,女,汉族,1995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宫,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亚军因与被上诉人狄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亚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旺,被上诉人狄亚博的委托代理人龙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亚军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狄亚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李亚军恋爱期间曾使用狄亚博信用卡进行消费共计37500元与事实不符。李亚军用过狄亚博的信用卡仅几次,只有几百元。狄亚博没有提供本人留存的消费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出具借条时,李亚军人身受到了威胁,在此情况下的借条属可撤销的,而且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应当将该线索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狄亚博根本没有提起该民事诉讼,属虚假诉讼,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在原审法院将起诉书送达给李亚军的父亲时,李亚军的父亲就口头告诉原审法院,李亚军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狄亚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予以维持。狄亚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李亚军偿还狄亚博借款本金345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自2017年3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2、李亚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狄亚博与李亚军双方恋爱期间,李亚军多次借用狄亚博的个人信用卡借款消费。后李亚军向狄亚博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2107年3月24日将所欠的37500元还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狄亚博与李亚军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李亚军曾使用狄亚博信用卡进行消费。双方分手后,经协商,李亚军同意支付狄亚博37500元,并向狄亚博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巩义市××口镇狄亚博(410181199503238020)现金三万七千五百元整,于2017年3月24日前还清。若违约,违约金1天千分之八。借款人李亚军(412824199703132610,183××××3913),驻马店市西平县专××乡朱湖村委四组。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4日,李亚军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狄亚博支付3000元,剩余34500元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身份证明、借条、双方微信通信记录九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亚军在与狄亚博恋爱期间使用狄亚博信用卡进行消费,并在双方分手后通过协商向狄亚博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李亚军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故狄亚博要求李亚军偿还借款345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狄亚博要求李亚军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双方签订借条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金,故按照双方约定,违约金应从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双方约定违约金日息8‰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息本金34500元。李亚军辩称其在狄亚博及其家人胁迫下向狄亚博出具的借条且该借条所涉款项有向狄亚博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性质,因狄亚博对此不予认可,且李亚军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李亚军当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因其未在答辩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且李亚军住所地为西平县专××乡,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李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狄亚博借款34500元及逾期违约金(计息本金345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2元,由李亚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亚军与狄亚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有李亚军向狄亚博出具的借条为据。李亚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向狄亚博出具借条行为的法律后果。李亚军称其是在胁迫下向狄亚博出具的借条,因狄亚博对此不予认可,且李亚军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如李亚军认为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李亚军可向有关机关报案。因李亚军未在法定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李亚军住所地及李亚军向狄亚博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地址均为西平县专××乡,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李亚军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上诉人李亚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 威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