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琼与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罗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678号原告陈琼,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罗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陈琼诉被告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琼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罗磊明确的实际住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琼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