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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马永海与烟台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海,烟台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619号之一原告:马永海,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烟台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8号振华国际广场1803号。法定代表人:刘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池,女,烟台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永海与被告烟台久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马永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马永海负担。审 判 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潇书 记 员  张乐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