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晁祥礼与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祥礼,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3318号原告:晁祥礼,男,汉族,1949年12月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训,宋雪芹,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5号N区102号。法定代表人:叶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晁祥礼诉被告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祥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训,宋雪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祥礼诉称:被告因需要资金,两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借条,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30000元的借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因需要资金,两次向原告晁祥礼借款,于2015年9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24%,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30%,逾期利息每日为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原告给付20000元现金后,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分公司出具收据。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24%,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30%,逾期利息每日万分之五。原告给付30000元现金后,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分公司出具收据。借款到期后,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2017年7月27日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收条、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晁祥礼借款50000元,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后,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故被告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还应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9月26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止,其中3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10月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晁祥礼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9月26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止,其中3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10月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山东芊桦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