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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74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凌井秀,凌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74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E益寿路371号1室。法定代表人刘洛,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集中区龙海路1020号。法定代表人凌春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法定代表人左建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左建飞,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凌井秀,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凌春雷,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南通文汇重工有限公司、左建飞、凌井秀、凌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曾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苏0682民初字3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2016)苏0682执57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6台蒸压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1台蒸压釜。如拍卖未成交,启动第二轮拍卖。二、每轮拍卖流拍后均变卖被执行人南通华崎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1台蒸压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石磊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