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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志豪与上海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井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豪,上海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井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7139号��告周志豪,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吕井义,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豪与被告上海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井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志豪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