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6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江南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朱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6828号原告:南宁江南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行长。被告:朱某,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南宁江南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江南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江南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