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钟政谏、钟舰俊与被告姚友平、燕益、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政谏,钟舰俊,姚友平,燕益,姚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1612号原告:钟政谏,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钟舰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友平,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燕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姚静,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钟政谏、钟舰俊与被告姚友平、燕益、姚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8月4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政谏、钟舰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被告姚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静、燕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政谏、钟舰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2942.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晚,燕良贵饮酒后(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61mg/100ml)驾驶湘J1XX**小型汽车搭载张琳琳、钟昌法、万维民、张国文、钟建华,从桃源县盘塘镇墟场出发沿石陬公路往桃源县陬市镇方向行驶。21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石陬公路桃源县架桥镇东门桥居委会中连石化加油站一左转弯路段时,因燕良贵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在经过弯道时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往右冲出道路,与停放在路外的湘JAXX**号重型载货汽车尾部发生猛烈碰撞后失去控制,偏转侧滑约16米至道路左侧方才停住,造成燕良贵及车上人员张琳琳、万维民、钟昌法先后死亡,钟建华、张国文受伤,湘J1XX**小型汽车、湘JAXX**重型载货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被告系肇事司机燕良贵的法定继承人。姚友平辩称:事故发生情况属实,但起诉答辩人及燕益、姚静没有意义,答辩人及燕益、姚静没有继承燕良贵遗产。燕益、姚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钟政谏、钟舰俊出示了网络查询手机截图6张,拟证明燕良贵拥有的财产情况。经庭审质证,姚友平对以上证据提出异议。经查,钟政谏、钟舰俊提交的手机截图形式和来源不合法、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2.钟政谏、钟舰俊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2份,拟证明燕良贵驾驶车辆投保情况及保险金赔付情况。经钟政谏、钟舰俊本人申请,本院向各保险公司核实,燕良贵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分别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以上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以驾驶人酒驾、遇害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3.钟政谏、钟舰俊申请本院调取燕良贵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情况,拟证明燕良贵遗产情况。经查,燕良贵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三份个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分别为姚友平、燕益、姚静,保险合同约定身故受益人分别为姚静、燕良贵、法定继承人,现并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况,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燕良贵的遗产情况;4.钟政谏、钟舰俊认为姚友平当庭陈述其和燕良贵婚后修建了房屋一栋,应系燕良贵遗产,但钟政谏、钟舰俊未提交证据证实房屋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5.钟政谏、钟舰俊认为燕良贵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遗产,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车辆现实状况及价值,故对钟政谏、钟舰俊的以上观点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7日晚,燕良贵饮酒后(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61mg/100ml)驾驶湘J1XX**小型汽车搭载张琳琳、钟昌法、万维民、张国文、钟建华,从桃源县盘塘镇墟场出发沿石陬公路往桃源县陬市镇方向行驶。21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石陬公路桃源县架桥镇东门桥居委会中连石化加油站一左转弯路段时,因燕良贵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在经过弯道时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往右冲出道路,与停放在路外的湘JAXX**号重型载货汽车尾部发生猛烈碰撞后失去控制,偏转侧滑约16米至道路左侧方才停住,造成燕良贵及车上人员张琳琳、万维民、钟昌法先后死亡,钟建华、张国文受伤,湘J1XX**小型汽车、湘JAXX**重型载货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燕良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正清、张琳琳、万维民、钟昌法、钟建文、张国文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另查明,钟政谏、钟舰俊系钟昌法之子,钟昌法生前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源县盘塘镇盘龙桥居民委员会,其生前在位于桃源县木塘垸乡的湖南省益仔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本院认定钟政谏、钟舰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25680元,安葬费23333.5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为50000元,以上共计700013.5元。事发后,钟政谏、钟舰俊已得到相应的赔偿500000元。再查明,姚友平、姚静、燕益系燕良贵的法定继承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友平、燕益、姚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司机燕良贵已死亡,姚友平、燕益、姚静是燕良贵的近亲属及遗产继承人,而不是直接侵权人,姚友平、燕益、姚静只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钟政谏、钟舰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姚友平、姚静、燕益继承了燕良贵的遗产,故对钟政谏、钟舰俊要求姚友平、姚静、燕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姚静、燕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钟政谏、钟舰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钟政谏、钟舰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霖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