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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金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444-1号被执行人:何金伟,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篆街道何屋底村。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相关判项为:何金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何金伟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已立案强制执行,原案号为(2011)深中法刑财执字第63号,现该案已拆分,按每一被执行人分别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何金伟的服刑地广东省英德监狱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何金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金伟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无证券开户、未持有其它公司股份(股权)、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将何金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金伟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