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兵组织、领导传销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兵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兵,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乐至县天池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川20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被告人唐兵经吴尚容(另案)介绍成为“云讯通”物联网平台会员。同年5月,唐兵在明知“云讯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开始在乐至县推广“云讯通”。其通过线上建立微信群或者进微信群发消息和视频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推广“云讯通”,线下邀约对“云讯通”有兴趣的人宣传推广“云讯通”。唐兵宣称“云讯通”是一个互联网购物投资平台,销售各行各业各类齐全的商品且没有假货,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得到国家支持,缴纳费用成为会员或股东就可以得到固定收益和动态收益,收益以电子币形式发放到注册的“云讯通”会员或股东账户中,电子币可以提现兑换成人民币,100电子币约等于154元人民币,同时会员和股东再发展或推荐其他人投资“云讯通”就可以得到相应奖励。加入“云讯通”平台的方式之一是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方式之二是向平台进行投资成为股东。会员或股东推荐他人加入“云讯通”都能得到返利,返利以平台电子币支付。“云讯通”平台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被推荐人是推荐人的下级,无限向下发展。乐至片区以唐兵为顶点,五层内(不含顶点层)横向每两个会员为层碰,五层内层碰一次唐兵收入300电子币,推荐他人成为新会员的人员得100电子币的奖励,五层外每两个会员为对碰,对碰奖励为50电子币;以唐兵为顶点,五层内横向每两个股东为层碰,层碰一次唐兵收入3000电子币,五层外每两个股东为对碰,对碰奖励为500电子币;推荐他人投资“云迅通”成为新股东的人员得1000电子币奖励,唐兵的下线获得返利的方式以此类推。唐兵直接推荐了牟洪军、黄琼英、李丰等人加入“云讯通”,牟洪军、黄琼英又分别推荐了阳汶君、陈菊英、胡珍琼等人加入“云讯通”。至案发,通过唐兵直接或间接推荐加入“云讯通”成为会员或者股东总人数达32人,层数达3层,唐兵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共计约40000电子币(约61600元人民币),唐兵已提现兑换10000电子币(15400元人民币)供个人消费。被告人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云数贸企业信用信息、办案说明、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宣传图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以及证人吴某一、黄某一、牟某某、宋某、李某、胡某某、杨某一、陈某某、杨某二、邹某某、王某一、冯某某、江某某、卓某某、龚某、杨某、倪某某、徐某、刘某某、黄某二、梁某某、文某、蒋某某、吴某二、徐某某、宋某某、李某、王某二、王某三、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杨某六的证言等,被告人唐兵亦供认。原判认为,被告人唐兵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唐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唐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兵的违法所得15400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唐兵以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其行为是犯罪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兵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唐兵主动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云讯通”的人数达到32人,并在乐至范围内以唐兵为定点发展了三级下线,且唐兵在短时间内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结合“云讯通”参与人员和相关证人的证言和唐兵的供述,足以认定唐兵对“云讯通”属传销性质是应当明知的,故唐兵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