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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长根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根,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根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根于2017年3月16日3时6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排山公司路口,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华鲁业兴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由西北向东南倒车时,适有康素建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内乘康风江由西向东在快速车道上超速行驶,华鲁业兴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左后部与康素建所驾车辆左前部相接触,致康素建所驾车辆失控,康风江、康素建先后从驾驶室掉出,车辆继续沿非机动车道自由行驶,将防撞桶、标志杆、隔离带等撞坏后自然停下。事故造成康素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康风江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长根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康素建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康风江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刘长根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长根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长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刘长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长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苏小琴书记员代  亚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