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8.上诉人鞍山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李凤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市人民政府,李凤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爱军,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都,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龙,男,朝鲜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栋*单元*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桂涛,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鞍山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凤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鞍山市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佳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