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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景义与部志刚、尚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义,部志刚,尚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841号原告:刘景义,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部志刚,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尚美娇,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义诉被告部志刚、尚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磊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