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景义与部志刚、尚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义,部志刚,尚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841号原告:刘景义,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部志刚,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尚美娇,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义诉被告部志刚、尚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磊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