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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韩维先与遵义时珍医院、黎群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维先,遵义时珍医院,黎群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322号原告:韩维先,女,1948年5月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时珍医院,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蔺家坡10#楼2楼。法定代表人:黎群星,院长。被告:黎群星,男,1965年9���2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方勇,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维先诉被告遵义时珍医院、黎群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维先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维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维先承担��退还原告韩维先25元。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