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0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欧阳柄昊申请执行李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柄昊,李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柄昊,男,2005年12月11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法定代理人赵彩燕,女,1968年11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被执行人李茂胜,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关于欧阳柄昊申请执行李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欧阳柄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李茂胜将执行款3127.4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3127.4元已由申请人欧阳柄昊的委托代理人陈思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施雄伟审判员  钱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