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6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6400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与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姜堰顺安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姜堰顺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6400号原告: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24160712J,住姜堰区金湖湾花园76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被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48286M,住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谷广先。被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姜堰顺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627636,住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99-1-2。法定代表人:钱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姜堰顺安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