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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0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国平申请执行谷安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平,谷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87-9号申请执行人薛国平,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谷安民,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常庄乡大兴。本院在执行薛国平申请执行谷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安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015101249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中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