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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熊水和与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水和,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1民初230号原告:熊水和,男,194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晋玲,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泸定县泸桥镇沙坝社区推荐人员。被告: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汉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熊水和与被告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熊水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买断工龄费50,000.00元至60,000.00元,按照物价上浮,2003年泸定可买300多个平方米房屋,拆迁一赔三计算为900多平方米,照现价5,000.00元/平方米,应为4,500,00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1996年2月17日至2003年期间,共7年4个月的费用276,173.92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交单位留职停薪7年的费用31,68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补偿费2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熊水和的诉请内容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水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敬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