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楠与辽宁丽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辽宁丽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387号原告:杨楠,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绪,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辽宁丽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旭日。原告杨楠诉被告辽宁丽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杨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其余诉讼费183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张峰人民陪审员于海天人民陪审员赵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姜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