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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晓雯与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雯,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627号原告:田晓雯,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被告:李森,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田晓雯诉被告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田晓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晓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田晓雯负担。审判员  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