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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8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秀玲与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玲,李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8012号之二原告:陈秀玲,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峰,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富,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玲与被告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陈秀玲负担。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 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