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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怀菊、姚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怀菊,姚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385号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6470XP(1-1)。法定代表人:石奎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怀菊,女,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骏,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怀菊、姚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