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怀菊、姚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怀菊,姚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385号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6470XP(1-1)。法定代表人:石奎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怀菊,女,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骏,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怀菊、姚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