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xx,常xx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1821号原告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武全城。委托代理人孙魏,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二十一层01B单元。法定代表人常新磊。被告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之五3704房。法定代表人张伟胜。被告陈xx,女,汉族。被告常xx,男,汉族。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惠娟、常新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原告财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9000000元,被告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xx、常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在其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对原告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申请,被告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惠娟、常新磊并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8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的银行账户,经生效判决(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16号判决认定,原告对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原告的银行账户是错误的,且造成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因其保全错误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xx、常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查找不到被告陈惠娟具体住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00元退给原告尉氏县挺凯植物胶化工厂有限公司。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占喜审判员 沈凤丽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