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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风盈、德州普利森技工学校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盈,德州普利森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风盈,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普利森技工学校,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铁西南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陈力,校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208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