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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伍义强与唐玉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义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477号原告伍义强,住重庆市南川区。唐玉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忠,系公司员工。原告伍义强诉被告唐玉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义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伍义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义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伍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