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6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白继光与唐景森、唐景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继光,唐景森,唐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6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继光,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唐景森,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唐景松,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景森的银行存款2735.0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04.19元,余款2130.82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文丁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