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5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海清与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海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38号新成大厦。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当二,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清,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少吾,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海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坤审 判 员  熊 伟代理审判员  冷子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皮磊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