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冲与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冲,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黄冲,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秀恩,该公司总经理。黄冲与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478号裁决书,裁决:富安公司支付黄冲违约金21367.77元、仲裁费900元。因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黄冲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主动申报的银行存款,足额扣划后,支付黄冲22267.7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2016)阜仲字第47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汝佺审判员 赵春雷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佳国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