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雪与被告高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高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1民初1751号原告:韩雪,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高艳清,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韩雪与被告高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被告高艳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艳清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16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日,被告高艳清已故丈夫顾云福在原告韩雪处借款100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了欠条一份,顾云福去世后,被告高艳清于2017年7月3日给原告出了欠条一份,约定利率按1.2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给付相应利息。被告高艳清承认原告韩雪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只是暂时无钱还款,会积极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高艳清承认原告韩雪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韩雪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高艳清作为借款人即负有在借款到期后,原告韩雪向其主张偿还借款时,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否则,其逾期还款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利息1680.00元既符合双方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对原告韩雪主张被告高艳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6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艳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韩雪欠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高艳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雪欠款利息16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高艳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