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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段晓慧、罗成皓与洪声、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慧,罗成皓,洪声,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613号原告:段晓慧,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皓,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段晓慧儿子,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成皓,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声,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雅,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懿玶,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段晓慧、罗成皓与被告洪声、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段晓慧、罗成皓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晓慧、罗成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晓慧、罗成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段晓慧、罗成皓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