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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章人民与王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人民,王立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484号原告:章人民,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王立君,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章人民与被告王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章人民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人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章人民负担。审 判 员  梁 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薇薇书 记 员  詹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