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书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书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758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204343-4。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181号(新世纪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邢炎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李凤书,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书元,男,1959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书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