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201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福生诉被执行人孙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福生,孙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寇福生,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系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宏陶陶瓷经销店业主。住哈密市建设路*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孙福民,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银河大厦*******室,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4558号民事调节书,即申请执行人寇福生诉被执行人孙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70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艾尼瓦 · 司坎旦审判员 阿不来斯·托乎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