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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少祥与李强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祥,李强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740号原告:何少祥,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盐井乡盐井村六社。被告:李强龙,男,28岁,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三岔镇王家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祥与被告李强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何少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少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少祥负担,免交。审 判 长  陈永强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法官 助理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