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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1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注册号520522000233527。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苏 闽审判员 ���波审判员 陈 燕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